法律是一套禁止性規範,是負面的、消極的,即不讓做什麼,一旦你做了,就是侵權行爲,必須受到懲處。而不是一套“應當去做什麼”的“積極的”規範。
現行的法律,充斥着應當和必須去做什麼的積極規範,這要麼是一種統治者的馭民之術:公民有納稅的義務、有服兵役的義務、有接受教育的義務、有勞動的義務;要麼是一套道德主張: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夫妻雙方有相互忠誠的義務。
一旦法律這樣規定了,不履行某項“法定義務”就面臨着懲罰。然而不這樣做侵犯他人了嗎?沒有的。一個並沒有侵犯他人的行爲,不能稱爲不正當或者違法的,那憑什麼用法律來懲罰呢?
司馬光不砸缸,違法了嗎?沒有的。砸缸救小孩,並不是他的義務。你不能說他這樣做有益於社會,就要求他必須這樣做,不做還懲罰。我很窮你很富,把你的錢給我點,這有益於社會;那邊有人在殺人,你有義務去救助……這將是一個十分恐怖的社會。所以他砸缸救小孩受到了褒揚,是因爲這是一種道德訴求。
這已經不是法律規範,而是道德規範。
然而道德規範是主觀的,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觀,將道德規範納入法律變成強制性規範,就是道德綁架道德審判。而道德本身又是不斷變化的,並且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文化下也表現得不同,並沒有一套永恆不變的道德標準。過去認爲不道德的,現在認爲道德,或者沒有道德評判價值,例如未婚同居、離婚、投機鑽營、同性戀;或者過去認爲道德的,現在認爲不道德,例如酷刑、活人獻祭、女性守貞潔,等等。
一套因時因地而變化的規範,顯然不同作爲普遍適用的法律準則。
認爲法律就是要隨着時代變化而變化的觀點,無法回答一個問題,既然法律要不斷變化,爲什麼要遵守呢?時代的觀點要是錯了呢?認爲法律應當由立法者規範的觀點,更是沒法回答:是什麼指導着立法者?
當我們追問上述問題的時候,自然地導向了一個永恆不變的錨定和基準,那就是私產倫理。
法律,必須以財產權爲根基。因爲它要追求“正當性”。當我們說不得侵犯財產權的時候,必然要追溯到這個財產的正當性上去。否則,“正義”就從無定義,法律就成爲某些人利用的工具,我想怎麼制定怎麼制定,想解釋怎麼解釋,因爲這是時代的要求,因爲我比你們更有道德。
可是,時代,關我屁事;你的道德,又關我屁事。如果一個時代,必須讓我履行什麼義務,也就是必須做出犧牲——而不是出於自願——才能符合你的時代精神,那它就不是一個好時代;如果我的道德觀必須合乎你的道德觀才叫道德,那恰恰是最不道德,那就讓你的道德見鬼去吧。
所有的權利,都來自於財產權;所有的義務,都源自於不得侵犯財產權,即禁止性規範,消極規範。
人有某些權利,必然意味着可以放棄某些權利。如果我的東西我卻不能放棄,那就不能說是我的。人可以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或者自願增加自己的義務——道德是自願的,出自自由意志;但是他人卻不能侵犯一個人的權利,強加一個人義務。因爲那就是侵權。
人有某些義務,是因爲你不得對他人的財產主張權利。
你和他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契約,約定一年後歸還。歸還這件事,你可以說是自己的義務,但是更準確地說,是你沒有不歸還的權利,因爲你的不歸還,是在侵犯出借者的財產權,任何人沒有侵犯他人財產權的權利。我有權索回我的財產,你無權侵佔我的財產。
你和他人交換,默示的契約義務是誠實信用,你不能說賣麪包然後實際上給的是石頭,也不能說賣一斤的麪包實際上給的是八兩。與其說有誠實交易的義務,毋寧說沒有欺詐他人的權利。還是因爲,欺詐就是侵犯他人財產權。
你組織生產,要用自己先前積累的資本、或者借別人的錢——那也是源自別人先前積累的資本——購買生產要素,但是你不能依靠財政補貼去購買要素,因爲那就是從別人的口袋裏掏錢。所以與其說你有自食其力的義務,不如說別人沒有義務供養你,你也沒有搶劫他人財產組織生產和生存的權利。
權利義務,只能建立在產權基礎上的自由契約。這種契約,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非要式的。任何強制力的引入,都是在破壞自由契約,必將扭曲權利義務。也就是說,必將爲一部分人強加義務,實際上就是侵犯他們的權利——財產權。
所以法律不能規定公民的義務,法律只應該同等保護公民的權利。而這個權利,也源自於人們在財產權基礎上的自由契約,法律只能確認它,也不能規定它。不是用法律來規定權利,而是用權利的根基——私產倫理——來檢驗法律。
當然,法律自身也沒有照顧公民的義務。因爲法律沒法照顧,它要照顧甲,就必須對乙強加義務,而這是對乙的侵權,那就不是同等保護了。一個不同等保護所有人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命令。一個對所有人強加義務的法律,也不是法律,而是對所有人的侵權。
福利制度和稅收,是一種不道德的安排。因爲它們違背了人的自由意志,是爲他人強加義務,侵犯了財產權。
我們對那些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犧牲自己成全他人的人充滿敬意,我們盼望一個道德高尚的社會。但是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道德高尚,更不能立法規定人們必須道德高尚。事實上,每個人不侵犯他人財產,就是一個美好的值得嚮往的社會,而且纔是一個可以實踐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