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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總統:經選舉產生的總統纔有合法性

1913年10月6日 ,這是民國第一屆國會選舉第一任正式大總統的日子,也是千年帝制以來破天荒的第一次。

不過這次總統選舉留下了無數的遺憾。比如程序不合規、權力不受限。還比如意識不到位,老百姓還是兩年前的老百姓,甚至絕大多數知識分子還是兩年前的知識分子,唯一的不同是剪了辮子,壓根不知總統爲何物。

總統這個職位的發明權屬於美國,1787年,美國製憲會議創造性的設立了總統這一職位。

1787年的世界政治版圖,英國的立憲君主制還在改良之中,而其餘國家則幾乎都是絕對君主制。

然而,美國的國父們用了116天的奇思妙想和脣槍舌戰,開天闢地的創立了總統這一職位。

不過總統職位並不是無根之水。總統制實際來自於馬薩諸塞的州長制。1629年,馬薩諸塞選舉產生了第一位州長溫斯羅普。

自古羅馬共和國淪陷一千多年以來,西方社會一直以君主制爲主,誰也不知道一個沒有國王的政府如何運作。這也是1645年英國內戰時,克倫威爾戰勝王軍之後,又想迎回查理一世的原因。

克倫威爾曾經問憲政顧問,在聖經中有沒有其它更好的制度,顧問們都回答說沒有!但《聖經》中的民長,便是通過選舉產生。只不過如此大動干戈的改革,誰也不敢建議罷了。

而在遙遠蠻荒的北美大陸,馬薩諸塞的清教徒一開始就在實踐舊約的民長制,它打破了一千多年來君主制對西方政體的壟斷,無疑有着驚天動地、開天闢地的劃時代意義。

也可以這麼說,美國憲法是清教徒長期憲政實踐的結晶,是摸爬滾打出來的結果。

但州長制並不完美,所以制憲會議開始時,一些制憲代表主張取消行政首腦,聯邦的行政權全部交由國會,但這樣會讓立法權和行政權合二爲一,根據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這樣做的危害無疑更大。

一些代表主張採用古羅馬共和國的制度,實行多數行政首腦制,各自負責不同的職能,以委員會形式共同行使行政權。然而,這樣會讓決策推諉扯皮、效率拖沓,而且決策過程中無人負責。

最終,制憲會議採納了賓夕法尼亞州代表威爾遜提出的方案,也就是單一行政首腦制,只不過這個首腦必須和州長一樣通過選舉產生。

總統制也面臨許多技術性的問題。比如總統可以被彈劾嗎?如果可以被彈劾,那麼彈劾權掌握在誰手裏,誰便掌握了操縱總統的可能。如果不能被彈劾,那總統一旦當選,在任期內便不受任何節制。

會議最終決定總統可以被彈劾免職,具體程序爲:衆議院具有彈劾權,彈劾以多數通過,參議院具有審判權,需三分之二的多數定罪,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主持對總統的審判。

還比如在總統的選舉方式上,也有人民直選、聯邦議會選舉、州議會選舉等形形色色的方案。

如果人民直選,那麼就可能因爲民衆的激情,而選舉出一個蠱惑家。如果由聯邦議會選舉,那麼國會就可以控制總統選舉,就會削弱行政權,人口大州就能掌握主導權。

最終會議制定了“選舉人團”制度,這樣總統選舉既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又避免了多數人的激情,以及由人口大州主導的風險

根據這一制度,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通過選舉人間接進行。每個州根據衆議員席位數獲得一定數量的選舉人,共計538張選舉票。候選人需要獲得過半數的270張選舉人票才能當選。

事實上,制憲會議關於總統職位的所有問題都互相勾連,甚至自相矛盾,牽一髮而動全身。總統這個代表行政權的職位,目的是爲了制衡議會的立法權,因此在總統設置這一問題上,理性是絕對的主角,凸顯的正是制憲會議代表對於制度設計的殫精竭慮。

在設計總統職位的過程中,代表們激烈討論,反覆斟酌。觀點或許大相徑庭,但共同之處在於,他們都對人性不抱任何毫無理由的幻想。被稱爲“憲法之父”的麥迪遜一言以蔽之:真相在於,所有掌權的人,都不應該被信任。

1787年九月初,由麥迪遜雜糅多方要素的總統製出臺。在回憶錄中,麥迪遜回議說,當記下“一個單一的行政首腦”時,他的內心充斥着被威脅的感覺,君主制的陰影似乎在頭頂徘徊。

不過麥迪遜的擔憂並未出現,美國自建國以來,便一直在和平有序的轉移權力。美國之所以能夠實現這一點,與最初幾位總統樹立的光榮傳統有關,與軍人只忠於憲法有關,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美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由人民選舉,經選舉產生的總統纔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