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發生了一起故意殺人事件,37歲的女法官王佳佳在其居住的小區地下車庫被殺。兇手是一名50歲的男子黨某某,是王佳佳曾經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殺人動機是對王佳佳的判決結果不滿。
1.
事件的大概經過,郾城區法院公衆號已經發出了通報,這裏就直接引用一下官方通報的文字,不另加贅述:
“2024年8月7日傍晚,我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黨某某行兇報復,不幸遇害。
據漯河市郾城區公安機關偵查,2024年8月7日18時26分,公安機關接報,某小區地下停車場負二層電梯口處有人被刺傷,公安機關立即趕赴現場,發現我院王佳佳法官頸部被刀割傷,已無生命體徵。經查看相關錄像,行兇者系王佳佳法官所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黨某某(男,50歲,漯河市郾城區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時許,公安機關在黨某某家中將其抓獲,被抓獲時黨某某已畏罪服毒,處於昏迷狀態,經送醫治療已無生命危險。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經上級法院組織對黨某某起訴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評查,該案審理和判決情況是:
2024年4月4日,黨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購於2021年,價格1800元)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度碰撞,造成黨某某左踝關節處、左腕關節處輕微損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因雙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黨某某向我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18832.93元,經黨某某申請,當地司法局爲其指定了援助律師。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辦,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黨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損失範圍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黨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施救費等損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後14天並未實際住院,醫囑僅開具1盒口服止痛膠囊和3盒外用消痛貼膏,結合交警部門認定黨某某傷勢輕微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故酌定按15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對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財產損失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於7月23日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黨某某各項損失9384.89元。
判決後,黨某某對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心生不滿,未通過法定程序尋求解決,於8月7日18點左右持兇器進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區地下車庫伺機作案,實施上述犯罪行爲。”
顯然,官方通報和以往我們經常看到的一樣,強調公權力一方是依法辦事,並無不妥,責任都歸咎於個別人窮兇極惡,漠視法律,最後釀成悲劇。可是網絡上的民間評論卻並不像官方所期望的那樣一邊倒,共同譴責兇手支持法官,反而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有些人依據當地法院通報內容,認爲女法官秉公判案沒有錯,完全是兇手思想極端手段殘忍,單方面製造的慘案。但也有很多人認爲女法官的判決不合理,激化了矛盾,也負有一定的責任,甚至還有對兇手報以同情,嘲諷女法官咎由自取的。衆說紛紜,莫衷一是,反映了民間對政府公信力的懷疑,塔西佗陷阱越陷越深。
2.
殺人肯定是嚴重犯罪,這個沒什麼可說。然而兇手的錯誤並不能證明王佳佳法官的判決就毫無瑕疵。我的觀點是,王佳佳法官的判決符合法律條文,卻不合情理,甚至可以說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她做出了對黨某某最差的判決。這是一個基於教條主義的,缺乏法律關懷的判決。
仔細分析通報,我們就可以發現,通報存在很多並不清晰的細節,或者說本來就是想掩蓋這些細節。
(一)黨某某的傷情究竟如何?通報中稱黨某某僅受輕微損傷,給人造成印象是他故意訛詐,索取超額賠償。事實上,法律術語中的輕微和我們平常認爲的輕微完全是不同的概念。生活中我們認爲蹭破點皮才叫輕微,而在法律界定中,輕微傷的鑑定標準很寬泛,擦傷挫傷,手足骨折,甚至肌腱斷裂,刺傷深達肌層也會被鑑定爲輕微傷。俗話說“傷筋動骨一百天”,黨某某住院15天,出院後還一直在家休養,傷情並不能說很輕微。
(二)黨某某的索賠金額是否超出合理範圍?社會上有些人的確會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但在本案中,由於黨某某本人的經濟條件請不起律師,還是司法機關幫忙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師。1.8萬的賠償金額是經過法援律師計算得出的,要知道這是官方指定的法援律師,肯定不會由着黨某某拍腦袋隨口亂說。
(三)王法官僅根據實際住院天數確定賠償額有沒有問題?當然有。因爲出院了並不代表能馬上工作,從出院到可以正常工作期間的支出,包括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都需要酌情考慮。這裏說一個事實,出院與否,醫院往往不是根據病情來決定的。由於當前醫保局DRG、DIP考覈指標的存在,不會讓病人在一個醫院住院時間過長,否則會增加醫院的成本。一般手術病人都不會讓你住院超過15天,到時間就會讓你轉院,公立醫院沒有牀位就轉到民營醫院去。這是我父親今年的親身經歷。黨某某實際住院15天,醫院卻開了29天的住院證明,以黨某某的個人條件,他不可能有什麼能量讓醫院幫他開個假證明騙賠償。我的推斷是,黨某某的傷沒徹底好,但醫院需要讓黨某某出院以滿足醫保局的考覈指標,雙方協商下來給他開了29天的住院證明,讓他出院自行養傷。所以王法官僅根據實際住院天數確定賠償額,是非常教條沒有人情的行爲。
3.
現在官方已經迫不及待地定性了,題爲《那個如春風一般的女法官走了》的紀念文章被各官媒紛紛轉載。我看了,裏面各種頌揚,如何關心羣衆,友愛同事,甚至牽掛流浪貓,洋洋灑灑一大堆煽情文字。這些和引發殺人事件的交通事故賠償案有關係嗎?文章無非極力想證明王法官是個好人,但是誰敢保證好人就一定不會犯錯,不會有工作失誤呢?公衆所關心的,不是好人好事,而是案件的具體細節真相。
我不相信兇手黨某某骨子裏就是個窮兇極惡的暴徒。對於他這種底層的小民,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去打官司。他一開始選擇起訴,證明他最初是相信法律的,對法院有所期待,希望“青天大老爺”能夠爲自己主持公道。如果僅僅因爲對賠償金額不滿,那麼他爲什麼沒有把兇器對準撞傷他的人,沒有對準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偏偏對準看似和交通事故關聯最小的王法官呢?合乎邏輯的解釋只能是,他在審理的過程中,感覺受到比被撞傷更大的傷害,至少他自己是這麼認爲的。
從以往多方面的信息來看,不少法院爲了訴前調撤率,減少工作量,會盡量要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撤訴。有個別法官會視不願調解的人爲麻煩製造者,刻意打壓,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讓麻煩製造者喫喫苦頭,而且完全合法,讓人無話可說。至於有人說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完全是對司法現實的無知。二審改判率極其之低,只要一審判決不是太過離譜,一般二審法院都會維持原判,不會駁了系統內同僚的面子。像黨某某交通事故的案件,判決雖不合理但合法,即使上訴也一定是維持原判。
體制內享受全額醫保報銷的王法官,可能很難理解區區9000元對一個生活貧困,無兒無女的老漢的意義。或許,正是因爲黨某某本能地感覺到無法改變既成事實,深感屈辱,又無牽無掛,終於失去理智,放下了法律,拿起了兇器。
網上有一段評論我覺得非常令人深思:
“近年新考上的法官女性居多,連續被殺的幾位也都是30-40歲的女法官。這些女法官都是一路考試考上去的,考試內容就是法律條文和反邏輯的政治話術,知識結構單一,法的精神和法理薄弱。考上之後就聽領導的,跟社會的聯繫也很薄弱,對他人的困窘和痛苦缺乏共情,卻有很強的精英感。我接觸過30來歲區法院的幾位女法官。恕我直言,她們的氣質很像我小時候供銷社的售貨員——她們對待體制外人就跟供銷社售貨員對農民一樣,有很強的源自身份的優越感。”
與其一味從道德上拔高受害者,貶低犯罪人,不如公開庭審錄音錄像和判決書,讓公衆都看到所有的細節,才更能令公衆信服。
4.
對於類似的悲劇,我們應該反思如何避免。當然政治上已經明確,三權分立就先不要想了。但具體操作上還是有巨大的改進空間。
(一)所有的判決書應該在去除個人隱私信息後公開,讓公衆可以查閱比對。通過判決書展示法官的審理過程和法律素養,迫使法官提高業務能力。讓同類案件判決差異過大的現象充分暴露出來,學習判例法,形成典型參考判例,讓各地法院依據判例縮小差異。
(二)法官和檢察官應該從有五年以上經驗的律師、公司法務或社區工作者中招聘。幾十年前,法官檢察官大多是轉業軍人出身,後來改從法學院學生中招考,這是一個進步。但現在又出現了新的問題,不少法官檢察官都是出了校門進衙門,對社會現實缺乏深入瞭解,完全是機械地搬運法律條文,同時自恃身份又高高在上,不能共情人間疾苦。因此,有必要招考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人員加入到法官檢察官的隊伍中,方能充分理解社會運行規則,讓法律更好地體現社會正義。
希望今後大家都能從司法的進步中受益,而不是在失望中相互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