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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意識:我父母不但養育了我,還養育了國家

最近看到一個段子,有人問一個年輕人:你覺得是國家養育了你,還是你父母養育了你。這個年輕人回答說:我父母不但養育了我,還養育了國家。

這個年輕人的納稅人意識讓我感觸頗深。

什麼是納稅人意識?很簡單,我是納稅人,也就是政府的供養人,因此我應該享有供養人的權利,政府就應該爲我服務。

美國獨立戰爭,美國國父託馬斯·潘恩的小冊子《常識》,裏面有無數個膾炙人口、直擊人心的口號,充滿着人文關懷和哲學思辨,但最受普通民衆喜歡的卻是:無代表、不納稅。

法國大革命,無數的思想精英和政治精英,爲自由、平等、博愛搖旗吶喊,但法國普通民衆最喜歡的口號依舊是:無代表、不納稅。

爲何會這樣?

在啓蒙思想家看來,人的權利來源於自然法,這是“神”定的法律、這是天賜的權利,因此人的權利至高無上。

但從自然法,到法定法,再到市民法,理解這個邏輯鏈條,需要一定的人文底蘊和哲學素養。

而無代表、不納稅,這句口號則是從現實的經濟利益出發,意思簡單易懂,普通民衆也聽的明白。

保守主義之父柏克,就曾直言不諱的說:自古以來,人們爭取自由的偉大努力,幾乎都與徵稅問題有關。

現代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也強調:在稅收不確定的地方,納稅人的命運或多或少地掌握在稅吏手裏,因此,腐敗難以避免。

在這裏,不得不吐槽一句,英國佬真是蠢,竟然不會榷鹽、榷鐵這些基本的隱形稅收手段。

1215年,25位英國貴族迫使約翰王簽署了《大憲章》,最多的條款就是限制國王的徵稅權。比如第十二條就規定:未經王國之普遍同意,不得徵收免服兵役稅或者貢金。

由此可以看出,至少在13世紀,未經納稅人同意就不納稅的觀念,便已經在英國出現。爲落實這一條款,英國確立了這樣一個制度,由三個階層的代表組成議會,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這三個階層分別是宗教階層,由大主教、主教、教士組成。貴族階層,由伯爵、騎士組成。市民階層,由自由民組成。

此時,無代表、不納稅,就已經不是一個空洞的口號,而是找到了適當的組織機構,也有了具體的表決辦法。

當然,這種理念和辦法,雖然在1215年就已經出臺。但英國國王畢竟手握常備軍,所以《大憲章》確立的原則和辦法,在長時間內都若有若無。遇到弱勢的國王,議會就佔據上風,遇到強勢的國王,議會就淪爲擺設。

但《大憲章》確立的原則,已經深入人心,併成爲英國人民不斷主張個人權利的法定依據。

經過數百年的沉澱,納稅人意識在英國普遍覺醒,正是憑藉廣大民衆的支持,議會與國王的鬥爭最終佔據了上風。1688年的光榮革命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議會徹底把國王的特權關進了籠子。議會掌握了立法權,並確立了議員的自由選舉,不經過議會同意,國王再也不得徵稅。

1776年7月4日,美國的《獨立宣言》,重申了共和的基本原則,那就是政府的合法性來自人民的同意。這當然意味着,政府賴以存在的保障——稅收,也必須經過人民自由選舉之代表的同意。

因此,無代表、不納稅,這句口號的背後,不僅僅蘊含着個人的權利,更包含着代議制政府的理念。

不過,如果議會的徵稅權不受限制,那就同樣存在風險,這就是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人暴政”,也就是如果100個人中51個人同意,是否就可以對另外49個人徵收重稅。

爲了有效限制議會的徵稅權,還必須對徵稅權進行必要的約束。

公共選擇學派的布坎南,從實用主義出發,認爲徵稅立法的表決門檻要大幅提高,不能僅僅是相對多數,而是要絕對多數,如果100個人中有95個人同意,那麼徵稅的合法性和正義性就會大大提高。

而且布坎南還特別強調,徵稅要恪守一些基本原則。

第一、徵稅必需原則,也就是徵稅的目的,必須是爲了提供嚴格意義上必需的公共物品,如治安、司法、國防、社會救濟等等,而不能隨意拔高社會福利,或者其它不必要的浪費。

第二、控制支出原則,也就是必須先確定公共支出的總量,然後才能制定稅收的比例,除非遇到緊急事件,否則議會不得另行提出徵稅計劃。

第三、公共使用原則,也就是政府行使徵收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爲了公共使用,二是必須給被徵收者提供公正的補償。這裏的公共使用,不是公共目的或者公共利益等等籠統的詞彙。

無代表、不納稅,這是文明對野蠻的宣戰。爲了這個原則,無數啓蒙思想家,無數勞苦大衆,爲此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因爲只有先有納稅人意識,才能喚醒民衆的監督意識和公民意識,從而才能樹立個人權利的意識,最終才能推動代議制共和的確立。

近代以來,無代表、不納稅的納稅人意識已經成爲全人類的共識。當然,保皇黨除外。